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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法律制度探讨*(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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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我国声音商标在立法及司法中面临的困境 (一)声音商标显著性难以判断 《商标法》仅规定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对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并没有特

三、我国声音商标在立法及司法中面临的困境

(一)声音商标显著性难以判断

《商标法》仅规定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对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并没有特别规定。如果仅仅用一般商标的标准去规范声音商标,在声音商标的注册、审核、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相对于传统的文字和图形商标,声音商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地位上都相差甚远,在表达形式上更是没有太多的选择。只有弥补声音商标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声音商标的界限,才能为当前我国声音商标的书面表达创造出良好的生存环境。

声音作为商标的表现方式尚未具有明确区分方式,大众对于不同声音辨识度不同,部分声音成为标语后的受众面也无法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判断什么样的声音具有显著标识性,目前立法尚未涉及。《商标法》中关于声音商标界定的法条相对笼统,绝大多数声音均符合区分不同种类商品的要件,然而经过筛选后实际具有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并不多。而各种声音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通用性声音无疑很大程度上放大了这一问题。[7]关于通用性声音能否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现今我国大环境下仍无法定论,究竟如何去定位通用性声音,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声音商标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

声音商标注册时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如果申请人在明知所申请的声音商标上存在着其他的权利,仍然心存侥幸的申请注册,那么以后商标就会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以及被诉侵权的可能。为了保护声音商标在我国的长远发展,并不允许声音商标在注册时产生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问题。

声音商标与音乐作品产生竞合。通过思考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声音商标在实践中的使用,声音商标可能存在与音乐作品保护产生冲突的问题。著作权和商标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声音商标不仅仅属于商标法的范畴,也有可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歌曲注册声音商标后,又侵犯了他人的版权,这个时候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就产生了竞合,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法律的冲突。[8]就这种矛盾而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如何解决声音商标在著作权和商标权上的冲突问题,是声音商标在我国有效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声音商标在司法中面临的困境

声音商标专用权受侵害认定困难。声音商标具有不固定的特点,判断申请人的声音商标与已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否存在相同或相近就难于传统的可视性商标。每个人对同样的声音可能会因自己的感觉得出不同的感受,从而导致声音判断的浮动性也就较大。当发生声音商标侵权诉讼时,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检测和认定可能会存在困难。

声音商标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规定不清。目前,司法实践采取的是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相同的民事诉讼途径,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9]在声音商标网络侵权纠纷的适用上就有很大的难度。因此,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就管辖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加以明确。

四、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相应法律法规

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在它的发展历程中,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条件、地域管辖、与相关著作权产生冲突等问题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声音商标的审查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往往要结合相关的音乐知识进行判断,对商标中存在的细微差异进行审核,在这种情况下要是没有相关法律制度作参考,很可能会损害注册者甚至消费者的相关权利。我们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行政政策弥补法律的缺失,特别是关于显著性的认定,在获得显著性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声音商标指定使用的具体产品或服务;商标使用的时间、强度、地理范围;对商标宣传的投资力度;并结合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等因素予以确定,这些都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明确声音商标侵权纠纷的管辖

在声音商标发展的初始阶段,特别是与国外声音商标的发展存在差距的阶段,我国更应该明确声音商标的管辖问题。针对侵权行为地管辖权和被告住所地管辖权哪一种更适合声音侵权纠纷的管辖,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我国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国情,争取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注册者的权利。反观国外,他们对此问题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我们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的同时,要把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作为侵权纠纷管辖的依据。

文章来源:《立体定向和功能性神经外科杂志》 网址: http://www.ltdxhgnxsjwkzz.cn/qikandaodu/2021/0210/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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