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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案件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与适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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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功能性技术特征在侵权判定中的具体适用 被诉产品或方法中若使用了专利权要求所包含的各项技术特征,即所谓在该产品或方法中“读出”权利要求
三、功能性技术特征在侵权判定中的具体适用
被诉产品或方法中若使用了专利权要求所包含的各项技术特征,即所谓在该产品或方法中“读出”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我们就可认为被告已从字面上侵犯了该项专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字面侵权或相同侵权,但这前提是要先准确的划定每一项技术特征,技术特征的不同划定可能导致所解释的内容也完全不同。
(一)功能性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的划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先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则由具体技术单元所构成,在构成一个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中,既可以全部是结构特征,也可以是结构特征和功能特征并存。恰当的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进行专利侵权比对的基础,技术特征的划分应该结合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考虑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的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人刘宗贵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公司案中,刘宗贵拥有一款名称为“可调节的婴幼儿座椅”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所述的调节拉杆呈U型,其两端分别套设有弹簧,在弹簧的外围套有孔径小于弹簧直径的套体。”被诉产品相对而言,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没有“套体”这个部件,同时采用了弹簧的压缩原理。最高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中“其(调节拉杆)两端分别套设有弹簧,在弹簧的外围套有孔径小于弹簧直径的套体”实现的功能是:当需要调节椅体高度时,对调节拉杆产生回复力,使得销体和卡槽紧扣。“套体”虽作为一个部件,但其功能和效果依赖于弹簧的配合才能实现,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发挥作用,从而认为“套体”不应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该案中原二审法院将“套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进而未以被诉产品缺少套体特征为由认定为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也未考虑等同的使用,对技术特征的划定与侵权比对均不当,被最高法院责令再审?。因此,在对功能性技术特征进行解释之前,先要能够对技术特征进行恰当的划分,不同的技术特征划分将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侵权判定结果。
(二)具体的实施方式与等同的实施方式
相对于其他技术特征而言,功能性特征是以具体实施方式或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的,下文将对具体的实施方式与等同的方式应如何解释和限定功能性特征进行分析。
1.关于具体的实施方式
为使功能性技术特征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清楚”的条件,专利申请人应在专利说明书中及附图中必须充分公开实现该功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关系(统称为“具体的实施方式”),否则该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属于不“清楚”,进而可能导致该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因此,说明书中需要对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充分披露以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该说明书内容即可对该技术方案进行实现。因此,我们对功能性特征进行解释时,必须先找到说明书中对应的执行所述功能的具体结构等相应描述,再进而结合相应解释规则进行解读确定。
2.关于等同的实施方式
等同的实施方式是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权利要求中所述功能不可缺少的一种结构特征,除了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来与“具体的实施方式”手段基本相同之外,还要求功能和效果均为相同。确定等同的实施方式和具体的实施方式都是解决字面侵权判定需要完成的事项,都是为了解释(实现)权利要求中作为限定技术特征的共同的“功能”或“效果”需要。若想要证明一项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字面侵权,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必须与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手段要素具有完全相同的功能和效果,而不仅仅是非实质性的区别(或基本相同)。因此,等同的实施方式通常也被称为“法定等同”,且不需要在该专利中明确记载,只需通过基于“具体的实施方式”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标准进行推定便可。
(三)“等同”的适用建议与完善
文章来源:《立体定向和功能性神经外科杂志》 网址: http://www.ltdxhgnxsjwkzz.cn/qikandaodu/2021/0222/385.html